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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農授漁字第1091211728A號

    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拓展黃鰭鮪及黑鮪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五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四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鮪類為主要捕撈對象並依規定完成卸魚聲明之漁業人,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

    (1) 黃鰭鮪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2.00.00。

    (2) 黑鮪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5.00.00-4。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間外銷者,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間外銷者,空運每公斤最高一百六十元)。

    3、黃鰭鮪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黑鮪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採購並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一、拓展鱰魚(鬼頭刀)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二百公噸,切片一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月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鱰魚為主要捕撈對象並完成卸魚聲明之漁業人,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人。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整尾:冷凍CCC0303.79.99.53、CCC0303.89.89.42。

    (2) 切片:冷凍CCC0304.20.90.24、CCC0304.29.90.23、CCC0304.89.90.23。

    2、外銷魚貨至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日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五十元);美國、澳洲、歐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用百分之五十(海運每公斤最高五元、空運每公斤最高六十元)。

    3、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人或漁業權人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或魚市場拍賣單,及卸魚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 魚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十二、拓展遠洋漁船鮪旗鯊類漁獲物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四千公噸。

    (二) 受理單位:高雄區漁會、東港區漁會、蘇澳區漁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

    (三)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核准之出口業者。

    2、魚貨來源對象:領有一百零九年度遠洋作業許可,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船經營者。

    (四) 獎勵條件:

    1、獎勵對象採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漁獲並外銷者。

    2、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大目鮪整尾:生鮮或冷藏CCC0302.34.00.00-5、冷凍CCC0303.44.00.00-2。

    (2) 大目鮪切片:生鮮或冷藏CCC0304.49.90.13-2、冷凍CCC0304.87.00.30-3。

    (3) 黃鰭鮪整尾:冷凍CCC0303.42.00.00-4。

    (4) 黃鰭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50-8。

    (5) 南方黑鮪整尾:冷凍CCC0303.46.00.00-0。

    (6) 南方黑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20-5。

    (7) 劍旗魚整尾:冷凍CCC0303.57.00.00-6。

    (8) 劍旗魚切片:冷凍CCC0304.84.00.00-2。

    (9) 旗魚類整尾:冷凍CCC0303.59.90.20-1。

    (10) 旗魚類切片:冷凍CCC0304.89.90.21-3。

    (11) 鯊魚整尾:冷凍CCC0303.81.00.90-7。

    (12) 鯊魚切片:冷凍CCC0304.88.00.19-7。

    3、獎勵及金額:

    (1) 外銷至日本等亞洲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二元。

    (2) 外銷至前目之一日本等亞洲國家以外國家之獎勵拓銷費用每公斤五元。

    (3) 各獎勵對象申請數量合計最高二百公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五)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1) 獎勵對象與魚貨來源對象之交易證明文件。

    (2) 魚貨來源對象之一百零九年遠洋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出口魚貨之卸魚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一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抽檢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五。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行情形。

    (六)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