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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1370B號

    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總班級數

    十八班以下

    十九班
    至三十班

    三十一班
    至五十班

    五十一班
    以上

    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上限

    三十二

    三十六

    四十

    四十四

    註:上開減授總節數,包括前兩項之減授節數。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  十六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