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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1370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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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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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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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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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班
至三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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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班
至五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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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班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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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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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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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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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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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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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開減授總節數,包括前兩項之減授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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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
十六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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