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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航港局新闢臺中澎湖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新闢臺中澎湖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要點」
局 長 郭添貴
交通部航港局新闢臺中澎湖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航務字第1080061597A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航務字第1091610650A號令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澎湖海運航線之開闢,並發展中部地區陸路串連海洋藍色公路之運輸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者。
三、符合以下各條件之船舶運送業者,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
船舶運送業者所營船舶適航水域為國際航線或外海航線。
(二)
船舶法規定之文書均應齊備,且均在有效航行期限內。
四、補助方式:每航次獎勵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五、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至一百十年止。
六、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船舶運送業者,應於本局當年度公告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含申請船舶一覽表。
(二)
獎勵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1、計畫名稱。
2、辦理期程。
3、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1)
航班安排:申請業者應安排補助期間船期表。
(2)
票價優惠。
(3)
跨業合作。
4、
預期效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及前年度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執行情形:應包含開航航次數。
5、預定進度。
6、證明文件:
(1)
經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
(2)
近三年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補助不符前項規定,經通知未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
審核基準:
(一)
計畫之完整性。
(二)
計畫推動方式。
(三)
預期成果。
(四)
經費總額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
最近三年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八、補助金額及計畫內容由本局核定。受補助對象應於取得補助資格後七日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核定。計畫核定日期以本局發文日期起算。
九、
受補助對象應於執行計畫期間,按月填具營運月報表(如附件三),並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局。
十、補助經費撥付方式: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第十一點規定文件函送本局核銷撥付。
十一、申請撥付補助款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請款書(如附件四)。
(二)
領據(如附件五)。
(三)
執行情形統計表:包含營運報表(如附件六)、進出港證明文件(可資證明之實際航行次數文件)及效益等相關說明。
(四)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本局得於補助期間輔導專案計畫,提供建議予補助對象作為修正參考。核定補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等),受補助對象應事先報本局審議。本局得視其變更幅度,酌減補助款或廢止補助;其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補助。
十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執行與考核事項:
(一)
本局於計畫獎勵補助期間每年至少抽查考核受補助之對象實際執行情形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七),有需要得另邀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二)
本局審查受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報告,其績效指標為計畫預計與實際開航航次數之比較。
十五、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至年度結束或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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