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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農授漁字第1091347804A號

    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拓展日本鰻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二百五十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2、加工鰻: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

    (三) 受理期間: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二百公噸及加工鰻五十公噸為目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業署登錄之出口商。

    2、魚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活鰻:CCC0301.92.10.10-1。

    (2) 加工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12-5、CCC1604.17.00.20-5、CCC1604.20.90.21-0(以上限日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獎勵及期限:

    (1) 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外銷至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每公斤四十元或空運每公斤五十元。

    (2) 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銷至日本之獎勵拓銷費用海運最高每公斤三十元或空運最高每公斤四十元。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於本作業規範前款第二目所定期間外銷,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養殖場生產作業履歷。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鰻魚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魚放養申報書影本或本會漁業署核發之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二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行,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