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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農糧字第1091069553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三、「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

    四、本案屬本會重點政策推動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納入農業用電範圍,涉關農民權益,有推動之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二) 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8號。

    (三) 電話:(049)2341075。

    (四) 傳真:(049)234105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