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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文創字第10920328792號

    修正「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文創字第10920328792號令修正

    三、本券之適用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 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

    1、博物館:指私立博物館、公辦民營之公立博物館,以及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2、地方文化館:指民營、公辦民營之地方文化館,以及公有地方文化館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3、社區營造場域:指協助社區或社群依在地特色或文化需求,規劃辦理推動居民關心公共事務、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展現在地價值之場域。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指經主管機關提列轄內有形文化資產經營空間或無形文化資產登錄認定之保存者所營運之場域。

    5、工藝創作銷售場域:指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輔導管理之工藝之家,以及有實際從事工藝產品創作銷售之場域。

    6、音樂展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音樂展演場所。

    7、藝文表演空間:指固定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供從事音樂及表演創作者現場演出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藝文表演場所及其委託經營之附屬空間。

    8、畫廊:指有固定營業空間,且實際經營藝術品銷售,並常態性自主策劃展覽之場所。

    9、其他藝文活動場域:指主要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之文創園區、聚落、展會及市集等場域。

    (二) 書店、唱片行及樂器行:

    1、書店及出版業: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圖書、雜誌、報紙零售或訂閱業務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2、唱片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從事音樂及影片光碟片銷售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3、樂器行:指有固定場所,且有實際提供樂器、樂譜及其相關商品之銷售及維修服務,或自行辦理樂器展者。但不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超市、量販店及電商業者。

    (三) 電影院: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法登記且列管有案,依電影法規定以發售電影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者。

    (四) 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指於電商平台銷售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票劵。

    (五) 藝文事業、團體或工作者:

    1、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空間,實際從事表演、展覽、流行音樂、電影、影展、藝文活動之藝文展演節目票券及周邊商品。

    2、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或創作。

    四、申請適用本券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 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四) 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