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農企字第1090012960A號

    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第十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七之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

    十三、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 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之合理性、必要性,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達支持與否。

    (二) 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者,送該府專責審議小組審查,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後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未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經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另就申請案規定相關審查程序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