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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教高(四)字第1090061154A號

    主  旨:預告訂定「新住民歸化後就讀大學以上學校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大學法第25條第3項。

    三、「新住民歸化後就讀大學以上學校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四、考量子法訂頒之時程規定及110學年度大學招生作業規劃,本草案公告期程縮短為30日,本次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招生及助學科)。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879。

    (四) 傳真:(02)2397-6800。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新住民歸化後就讀大學以上學校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