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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點之一、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點之一、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三
部 長 林佳龍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點之一、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四、受補助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客運業者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客運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起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訂定之電動大客車營運數據監控管理平台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提供包含車載機資訊、充電設施、營運基礎資料、車輛及保修資料等至該平台,並應於受補助車輛正式營運前通過資料傳輸作業規範檢核。
四之一、受補助車輛於正式營運後,若有傳輸資料缺漏,客運業者應配合前點資料傳輸作業規範進行資料補正,補正平台資料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若未能在期限內補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車載機資料傳輸接收完整比率及每班次動態定點資料完整性未達百分之八十之班次,不納入每車年營運里程及每年班次妥善率之計算。
(二)
充電設施、營運基礎資料、車輛及保修資料未能每月提供完整紀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責成改善,如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要求改善而未改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得通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視狀況扣減受補助車輛相關補助。
五、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一年內完成各項資料補件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備查,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並應於備查日起一年內完成第一期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項。其餘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辦理。應補件之資料含附件一所規定之文件;其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應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申請辦理,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驗證時,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如附件四)。
附件三 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基準規定
一、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應達50%以上。
二、申請需先符合附件四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並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專業機構申請辦理之。
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備註:
1、「貨物稅產品登記申請書」登載之「不含稅銷售價」作為車輛出廠價格。
2、車輛買賣合約中車價需獨立展現,並標注此價錢不包含車輛保養、維修、保固等一切與車輛本身價格無關之費用。
四、接受附加價值率評估之車輛規格,需與安審合格證及性能驗證報告之車輛規格完全一致。
五、因營運模式需求,衍生車輛相關系統零件於買賣時未涵蓋在車價中(例如動力電池以租賃方式進行)之情況,需比照安審合格證及性能驗證報告車輛一致規格,使用合理方式推估完整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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