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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730
    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B

    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十五  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