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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令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藝技字第10930024012號

    訂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附「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主  任 許耿修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工坊設備,指陶工坊所保管之各式電窯與球磨機。

      本工坊設備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

    第 三 條  使用陶工坊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電窯依使用規格與方式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 大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中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一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三) 小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九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

    二、申請使用球磨機依使用機型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 大型球磨機: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二) 快速球磨機:每次新臺幣六百元。

    第 四 條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