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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拓展虱目魚及鱸魚外銷
(一)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二千公噸,其中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一千五百公噸,其他產品五百公噸。
(二)
受理單位:
1、高雄區漁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4、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三)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可外銷之魚種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
獎勵對象及魚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或貿易商。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魚貨來源對象: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虱目魚或鱸魚養殖戶。
(五)
獎勵條件:
1、依出口報單量核計獎勵金;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
虱目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CCC0302.89.89.42-3、CCC0303.89.89.43-1。
(2)
虱目魚其他產品:CCC0304.49.90.60-4、CCC0304.89.90.24-0、CCC0304.59.90.60-1。
(3)
鱸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CCC0302.84.00.00-4、CCC0302.89.89.60-0、CCC0303.84.00.00-3、CCC0303.89.89.44-0。
(4)
鱸魚其他產品:CCC0304.49.90.30-1、CCC0304.89.90.70-3、CCC0304.59.90.30-8。
2、虱目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十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斤十五元;鱸魚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斤十五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斤二十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生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高一百五十噸,其他產品數量合計最高五十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高數量)
4、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
執行方法:
1、獎勵對象應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
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由符合第四款第二目魚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2)
魚貨來源對象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
經海關核章之出口報單副本。
(4)
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魚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魚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目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月回報執行情形。
(七)
措施停止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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