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及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修正規定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持續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致無法辦理出入境業務之旅行業減輕薪資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補貼對象: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成立)之合法綜合及甲種旅行業。
(二)
員工:指本要點發布生效日前已登錄在本局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從業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
薪資費用補貼:補貼對象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申請日前三十天內給付員工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位員工每月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
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四、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
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
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
(三)
薪資證明。
(四)
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
補貼期間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六)
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
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一律採掛號方式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六、經審查依第四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前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減班休息、減薪、裁員、停業或解散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不予撥款;已撥款者,並追回已撥付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之本國國民或領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
三、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或總天數四十天以上,且於補貼期間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前項人員申請補貼金額,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未申領過本局導遊與領隊人員生計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前揭期間已申領過該補貼並經本局撥付補貼款者僅需檢附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
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身分證字號欄位提供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者,請另檢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二)
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
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明。
(四)
領據(附件二)。
(五)
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
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或有不符本要點規定等情事。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一律採掛號方式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貼未檢附應備文件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限期先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者,不予受理。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合規定後,補貼對象如有任職於旅行業情事,任職當月不予撥款;已受撥款者,應繳回全部或部分款項。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對象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不實或有不符本要點規定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款項外,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避免衍生從業人員被資遣、失業而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員工: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均有投保勞工保險,且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之員工。
(二)
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
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
補貼對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營業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
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四、同時具備下列要件之直轄市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得申請員工薪資補貼:
(一)
依臺灣旅宿網之營運報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非本國籍住客人次達一千人次以上,且占總住客人次百分之五十以上;其符合之業者名單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依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申請補貼日前一期或本局公告指定期日之合計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者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填具之員工人數,應實際在職且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裁員、減班休息、減薪、停業或歇業。
員工薪資補貼金額,依符合前項要件之員工人數及其實際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月。
六、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
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員名冊。
(四)
員工薪資清冊。
(五)
領據(如附件二)。
(六)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
申請補貼日前一期或本局公告指定期日及去年同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八)
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文件。
同時具備第四點各款要件之非直轄市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或營業未滿一年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文件及本局指定期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向本局提出申請。
七、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期間,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八、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如有虛報、浮、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裁員、減班休息、減薪、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數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