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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衛授國字第1091400690號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部  長 陳時中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優生保健法」第七條及「癌症防治法」第四條所定事項,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經費改由公務預算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應,預防保健業務由本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請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第三點所定對象預防保健服務,應向健保署提出服務項目之申請;有關補助醫療費用之申報與核付作業,依本注意事項及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

    三、醫事服務機構執行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項目、機構資格、執行人員資格、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補助金額、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表單填寫與保存及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書、檢查紀錄結果表單、申報格式等規定如下:

    (一)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1.1至附表1.11。

    (二) 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2.1至附表2.9。

    (三)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如附表3.1至附表3.5。

    (四) 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如附表4.1至附表4.7。

    (五) 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如附表5.1至附表5.4。

    (六) 口腔黏膜檢查服務如附表6.1至附表6.6。

    (七)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7.1至附表7.6。

    第三章 預防保健服務之補助經費來源標示

    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應以明顯方式標示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補助經費來源。

             前項標示內容,應依附表規定分別標示「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經費補助」、「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第四章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社區巡迴服務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應先報經當地衛生局同意;申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並應另依第三點第一款附表1.1及第三款附表3.1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第五章 醫事服務機構之查核責任

    六、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應與服務對象充分溝通並善盡查核之責,如經醫事服務機構查核發現健保卡與服務對象不符、服務對象資格舉證不實、服務對象超次使用服務或其他不符合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之情事時,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本部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各項癌症篩檢,經查核服務對象領有該項癌症之重大傷病卡,醫事服務機構應循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不得向本部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二階服務間隔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得向本部申報第二階段服務之費用。

    第六章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費用申報及資料登錄上傳

    七、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服務對象之健保卡登錄每次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間,並依期程及相對應之時間依序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應詳實記載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之文件,並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八、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已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申報相同項目之費用者,不得重複申報預防保健費用。

    九、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依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表單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逾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預防保健服務日起十四日內,依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十、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服務對象;如檢查之結果無法判讀,應通知其複檢;如發現需追蹤確診之疑似陽性個案或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進行確診或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進行確診或治療。

    第七章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品質規範

    十一、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項目,有下列未達標準或未符規定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依下列方式不予核付費用:

    (一)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

    1、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其子宮頸抹片採樣連續二年統計難以判讀率未達標準者,依該機構難以判讀率扣掉健康署所定之標準後,乘以當年該機構所有抹片量,為不予核付之抹片量。

    2、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其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連續二年抽審品質未達標準者,依該機構被抽查良好或尚可抹片經複閱為難以判讀比率扣掉健康署所定之標準後,乘以當年該機構所有良好或尚可抹片量,為不予核付之抹片量。

    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其子宮頸抹片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每人每年工作量應符合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其年度結算超出年規定合理量十分之一以上部分,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二) 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

    1、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其篩檢疑似陽性個案追蹤完成率未達健康署所定之標準者,當年度篩檢費用折扣核付;醫事服務機構同時有院內攝影儀器及乳攝車者,分開計算。

    2、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其放射師每人每年工作量應符合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其年度結算超出年規定合理量十分之一以上部分,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第八章 醫事服務機構之行政義務

    十二、健康署及健保署對於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醫事服務機構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十三、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手冊表單、檢查紀錄結果表單之記載、登錄上傳虛偽不實,或有不正當方法招攬服務對象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並追扣已核付之費用。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