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辦理藝文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文創字第1092015551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文創字第109203287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文創字第10930389532號令修正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本券推出形式包含數位券及紙本券,數位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紙本券實施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六、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註冊領取數位券。
(一)
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
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
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且未抽中數位券,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註冊紙本券。
(一)
十八歲以下未成年者。
(二)
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三)
身心障礙者。
七、本券註冊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
民眾下載活動應用程式並登錄一組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綁定一組手機門號,並填寫基本資料,通過手機簡訊驗證後,始完成註冊程序,領取儲存於活動應用程式之新臺幣六百元數位券;註冊及領取新臺幣六百元紙本券,依本部公告方式辦理。如民眾申請註冊數量超過本部發行數量時,由本部以公開方式辦理抽籤。
(二)
民眾至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可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券。
(三)
本券每人限領取一次,數位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使用完畢;紙本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
本券不得找零、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
(五)
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六)
本券不得用於扣抵藝文展演預購票券因退、換票所產生之手續費。
八、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券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
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
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
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適用店家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券之交易明細確認。
九、民眾註冊領取本券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