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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9146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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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二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二點
修正規定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本要點補助之午餐人力,補助營養師及廚工薪資,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
營養師:
1、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2、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設有廚房,供應該校及鄰近學校午餐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二)
廚工:學校屬偏遠地區學校,並設有廚房,學生數七十人以下者,補助一人。
前項第二款偏遠地區學校,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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