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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農授防字第1091494506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於CCC1213.00.00.00-1「穀類之藁及外殼,未經加工,不論是否已切碎、研磨、壓製或呈團粒狀者」項下備註欄新增「經研磨或壓製者免施檢疫。」。

    二、於CCC2530.90.99.20-4「未加工土壤(包含花園土、荒澤土、沼澤土、泥灰土、沖積土、腐葉土等)或符合本章章註1之加工土壤(如赤玉土等)」及CCC3824.99.99.70-7「加工土壤(以土壤為基料,加熱處理未達800攝氏度者)」項下備註欄新增「經加熱處理800攝氏度以上者免施檢疫。」。

    三、於CCC3105.90.00.90-0「其他肥料」項下備註欄修正為「1.除栽培介質外,未含有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者免施檢疫。」。

    四、於CCC3824.99.53.00-6「經調配之植物生長介質」項下備註欄修正為「1.未含有植物、植物產品或加工土壤(以土壤為基料,加熱處理未達800攝氏度者)者免施檢疫。」。

    五、增列CCC3105.10.00.90-7「其他本章所載貨品屬錠劑或類似形狀或其包裝毛重不超過10公斤者」為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並於備註欄註明免施檢疫之條件為「除栽培介質及蚯蚓糞肥外,其餘免施檢疫。」。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