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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衛部醫字第1091665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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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衛生福利部依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認可之機構」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
三、「衛生福利部依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認可之機構」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本案涉及語言治療師工作權益,且前已請有關單位及團體協助確認彙整之法規並提出意見。又該草案無涉及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爰縮短預告時間為7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7385
(四)
傳真:(02)8590708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依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認可之機構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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