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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98254B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中途離校學生之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中途離校學生: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學校學生:

    1、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視為休學之學生。

    2、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二) 長期缺課學生:

    1、日間部: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2、進修部:指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之學生。

    (三) 轉學學生:指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之學生。

    三、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輔導相關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並定期召開相關聯繫會議,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就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之規定,於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他有輔導需求期間,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實施有關措施,穩定學生就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內主管及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學校,建立協助機制。

    四、本部應建置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中途離校學生、長期缺課學生與轉學學生(以下併稱學生)就讀學校或轉出學校辦理通報及追蹤,掌握各學校學生狀況,並連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勞動部、法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之資源,提供就學、就業或其他相關協助。

             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傳送相關資料至通報系統。

    五、學校應自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轉學事實發生,或復學之日起三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前項中途離校學生之通報、追蹤及輔導期間,自通報之日起,至學生成年止。

    六、學校於規劃課程計畫時,應同時考量學習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於校訂課程納入多元彈性之學習內容,提供學生適性修習,並提高學生穩定就學意願。

    七、學校應設輔導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 建立預防機制,規劃多元彈性及適性教育課程。

    (二) 訂定中途離校學生通報及追蹤與復學輔導計畫。

    (三) 評估學生確有轉銜學制或轉學需求者,由學校提出輔導紀錄,協助輔導就讀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或其他學制,或送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稱社區)適性轉學委員會協助學生辦理適性轉學。

    (四) 其他有關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事項。

             前項輔導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學校各處室(包括進修部)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及教師派兼之。

             輔導小組應每學期定期召開輔導會議;其組織、運作、議事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社區,指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升中等教育品質,均衡城鄉教育落差,減少教育機會不公,藉由學校間之教學合作及資源共享,提供社區內學校學生適性學習機會,滿足當地學生教育需求所規劃之社區。

    八、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詳細記載學生基本資料;其內容包括離校日期、通報日期、聯絡資訊及其他必要之資訊。

             學校應建立學生輔導紀錄,並定期檢討輔導成效;紀錄內容包括復學日期、再度離校情形、追蹤輔導紀錄及其他必要之資訊。

    九、學校應針對長期缺課學生建立預警機制,進行追蹤輔導,並訂定具體輔導措施,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學校應就藥物濫用之學生,應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附件六各級學校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辦理,並定期追蹤輔導,製作個案紀錄。

    十、學校針對行蹤不明學生,於必要時,得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或轄區分局提供協助。

    十一、學校應對辦理休學之學生,了解及掌握休學原因,定期追蹤輔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積極鼓勵其復學。

                 學生辦理轉學時,原轉出學校應於確認該生已接獲轉入學校同意入學文件後,始得依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給轉學證明書。

    十二、學校對中途離校學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融入藥物濫用防制、性別平等、性剝削防制、網路安全、勞動權益及其他相關課程,提供適性教育,避免學生再度中途離校。

    十三、學生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轉學者,學校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具該學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安置或其他福利服務;其屬親職功能不彰者,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或民間相關團體,提供親職教育或諮詢。

    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轄區所在學校之中途離校學生,得整合其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本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勞政、社會福利、衛生、內政與警政機關、公私立機構、法人與團體及學校資源,協助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

    十五、學校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應納入學校各該主管機關重點視導項目,及依視導結果,給予辦理學校及相關人員適當之獎勵或輔導;並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有關校長平時考核之參據。

                 學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納入各類獎勵、補助經費刪減、停撥或終止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