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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教社(四)字第1090032537B號

    訂定「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團體與個人對圖書館經營及圖書館事業發展之傑出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指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各類圖書館。

    三、本要點所稱團體,指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人。

    四、獎項類別:

    (一) 標竿圖書館獎:指於建築空間、館藏資源、品質管理、讀者服務、閱讀推廣、數位服務及創新發展,整體營運績效卓著,足堪各圖書館表率者。

    (二) 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指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於圖書館工作崗位上,表現優異,發揚圖書館服務精神,造福使用者,足為專業楷模之圖書館館員。

    (三) 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指辦理圖書館運作或營運管理之行政規劃,表現傑出並有重要績效之圖書館館長及主管。

    (四) 地方首長獎:指致力地方公共圖書館建設,重視圖書館專業,支持圖書館運作,對提升地方閱讀風氣及圖書館整體服務效能與服務形象,績效卓越之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五) 特別貢獻獎:指積極贊助圖書館資源,對健全圖書館事業營運發展或推動全民閱讀風氣具有重大且特殊之貢獻,足為社會楷模之團體或個人。

    五、推薦機關:

    (一) 標竿圖書館獎

    1、本部部屬圖書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圖書館及大專校院圖書館,以本部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及鄉(鎮、市)立公共圖書館,以各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業務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4、其他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學術研究機關(構)設立之圖書館,以該機關(構)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5、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人設立之圖書館,以該團體、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 傑出圖書館館員獎及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應由該館員及主管隸屬之圖書館向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推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地方首長獎,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推薦機關,並由其推薦之。

    (四) 特別貢獻獎,以第一款至前款所列推薦機關(構)為推薦機關,並由其推薦之。

    六、推薦方式:

    (一) 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推薦機關之推薦名額以各獎項名額為限。

    (二) 向推薦機關申請推薦者,應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推薦文件送交推薦機關辦理。

    (三) 申請推薦文件如下:

    1、以書面載明參選者之基本資料、簡介、顯著事蹟、推薦機關評語及印信。

    2、檢附顯著事蹟之佐證資料。團體、法人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程序:

    (一) 初選:

    1、推薦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2、推薦機關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初選結果、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函報本部,或本部委由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決選。

    (二) 決選:

    1、決選分為初審及決審。

    2、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組成初審小組辦理推薦機關推薦名單之初審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初審符合資格者,始得提送決審。

    3、決審:由本部聘請與圖書館經營與圖書館事業發展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小組為之。決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4、決審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5、各獎項決審程序如下:

    (1) 標竿圖書館獎、地方首長獎、傑出圖書館主管獎及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2) 特別貢獻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八、獎項名額:

    (一) 標竿圖書館獎五名、傑出圖書館館員獎五名、傑出圖書館主管獎三名、地方首長獎二名;其頒給名額合計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但當年度各類獎項推薦數合計超過一百件時,每增加三十件,得增加一名,其獎項類別,由決審小組決定。

    (二) 特別貢獻獎頒給名額以團體及個人各一名為原則。

    (三) 前二款所定表揚名額,經決審小組決定後得從缺。從缺名額得由決審小組決定流用至其他獎項。

    九、獎勵方式:

    (一) 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一紙、獎座一座及獎勵品,並以公開儀式表揚。

    (二) 獲獎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十、附則:

    (一) 獲獎者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決審小組決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 特別貢獻獎項以獲頒一次為限。

    (三) 申請推薦文件不予退還。

    (四) 本部得將獲獎者所送申請推薦文件之文字或圖片,用於本獎項推廣宣傳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獲獎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於當年度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應於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予以銷毀。

    (五) 獲獎者事蹟,如經查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獎狀、獎座及獎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