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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教學(一)字第1090126564B號

    修正「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依前點第二款身分申請遷調及遴選者,其候選績分之配分如下:

    (一) 資績分數占百分之六十,並以當年度候選作業審定之資績計分為準。

    (二) 上級軍訓主管考核推薦分數占百分之十五,由候選人隸屬之大專校院軍訓主管、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主管(借調本部者為業管科長),就其品德考核、職務歷練、發展潛能、專業能力、領導能力等項目作成具體之考核評語,並評定分數,評分零分至十五分;其評分高於十三分或低於八分者,應敘明具體事實。

    (三)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召開上校軍訓室主任審查及推薦會議,其推薦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並就出缺職務需要、候選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綜合考評;其評分高於二十二分或低於十五分者,應敘明具體事實。

    八、派職程序:經本部核定同意之各待補缺額,由本部按個人及學校志願序及評比成績綜合考量後,函薦候選人員二人至三人供學校校長遴選,經學校擇定並函覆,由本部辦理核派事宜;學校對人選均不同意時,視需求於下梯次作業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