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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及第四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行銷活動
(一)
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
(三)
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
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
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
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
(五)
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四、魚市場交易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二)
獎勵對象:魚市場及各魚市場承銷人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交易量前三名。獎勵銷售品項及金額如附表二。
(三)
獎勵條件:
1、魚市場: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總交易量較去年同期(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2、各魚市場承銷人: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交易量前三名,且較個人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附交易證明送本會漁業署撥付獎勵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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