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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925
    輔服字第1090072664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榮民遺孤規定,由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認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