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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農授糧字第109106567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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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苺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草苺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四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草苺品種試驗檢定方法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每年十月中旬為原則。
(二)
檢定材料:檢定材料可分為營養繁殖品種及種子繁殖品種。
1、營養繁殖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一週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營養繁殖苗至少各二十株。
2、種子繁殖品種: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種植前四個月提供至少三百粒種子。
3、送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
4、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若曾經進行處理者,申請人應提供詳盡之處理細節。
(三)
試驗設計:試驗採完全逢機設計,營養繁殖品種栽培觀察植株至少二十株以上,種子繁殖品種栽培觀察植株至少四十株以上,三重複,且須栽植對照品種,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原則。
(四)
栽植環境:以在防雨棚或溫室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依草苺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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