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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農防字第1091489164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

    三、「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04735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請參見PDF)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農藥理化性試驗項目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二農藥毒理試驗項目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