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務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僑務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委 員 長 童振源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務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僑綜政字第1090701478號令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僑務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國內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及團體從事僑務相關研究,提升國內僑務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
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政府立案之國內團體。
三、計畫主持人應具有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在職專任或兼任教師。
(二)
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現職專任或兼任研究人員。
(三)
政府立案之國內團體現職從事僑務研究之專家、文史工作者。
四、研究範圍:包含僑務政策、僑團(社)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僑生教育、各國僑務機關及政策等僑務相關主題。
五、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
研究計畫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
補助項目及內容如下:
1、研究人力費:包含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此項應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包含研究人力費衍生之勞健保費用)。但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3、國內外差旅費: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外地之差旅費用,且出國人員僅限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確因計畫需要與國外進行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等屬移地研究性質項目者方得編列,並依國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編列。
4、行政管理費:本項費用最高以前三目所列項目費用總額百分之十編列。
(三)
同一計畫主持人,每一年度補助以一件為原則。
六、申請作業:
(一)
申請方式: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
2、以政府立案之國內團體名義申請者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
3、著作權授權書乙份(如附件二)。
4、研究計畫書六份。
(二)
研究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計畫摘要。
2、研究動機。
3、相關文獻探討。
4、研究方法。
5、研究架構。
6、預期研究成果。
7、計畫進度。
8、經費需求明細。
9、參考文獻。
七、審查方式:
(一)
資格審查:本會就申請單位所提之各項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如審查結果不符規定(包括所附資料不齊或填寫不完整等),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則不予受理。
(二)
書面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擔任審查委員,並依第三款之審查標準與權重進行評分,本會並得視需要邀請國內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一人至四人參與評分及提供審查意見。
(三)
書面審查標準與權重:
1、主持人相關經驗能力百分之十。
2、內容規劃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百分之十五。
3、對僑務之效益性百分之五十。
4、主題內容之學術或應用價值百分之十五。
5、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十。
(四)
補助金發放標準:每件研究計畫案補助金額,以所有審查委員評分加總予以平均後,依據下列級距核給:
1、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補助金額新臺幣十五萬零一元至二十萬元。
2、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零一元至十五萬元。
3、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零一元至十萬元。
4、總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5、總平均分數未達七十五分或超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低於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經費撥付:當年度計畫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經核准之研究計畫案,均須於當年度辦理結案,受補助單位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逾期請款且未事先以書面方式報經本會核備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二)
經費核銷應檢附資料如下:
1、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三)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2、僑務委員會僑務學術研究計畫補助款支用情形表(附件四)。
3、研究成果報告(平裝六份及光碟片二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若以外文撰寫須附中文提要)。
(三)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依本要點核予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所列基準計算應繳回之補助款差額或餘額:
(1)
計畫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繳回與原核定補助款之差額。
(2)
計畫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3、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其補助經費,或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刪減,本會核定之補助經費得酌予調整。
(二)
獲補助之研究計畫若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計畫主持人除應自負法律責任,依本要點所獲之補助金並應全數繳回。
(三)
若變更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應事先書面徵詢本會同意,否則本會得撤銷補助。
(四)
本會得邀請獲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蒞會就學術研究內容作專題報告或演講。
(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