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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七、評審作業:
(一)
評審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應由藝術行政、國際文化交流、財務管理等方面之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審查原則:就前一年度營運狀況、新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之展演規模能量、專業發展永續經營、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國際交流合作效益及勞動條件規劃等綜合考量。
(三)
審核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團隊。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
第二期款:依契約規定期程,於受補助團隊檢送期中(上半年一至六月)成果報告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隊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
期末成果審核:獲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需檢送期末(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送本部審核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補助案件相關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方式需俟審計部同意後辦理。
(五)
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原始支出憑證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團隊對原始憑證之留存,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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