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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防檢四字第1091494827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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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檢疫作業,指定「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植物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局 長 杜文珍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輸銷中國大陸番荔枝及鳳梨鮮果實包裝場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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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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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數量及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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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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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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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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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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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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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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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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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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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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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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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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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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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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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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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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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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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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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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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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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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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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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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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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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輸出人/申請人(業者)應依包裝場分別填寫資料,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複印使用。
2.
本資料僅供本局申報文件進行必要之檢疫結果回溯,不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輸出人/申請人: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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