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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D號

    修正「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前項資本支出指購買農、林、漁、牧之生產設備、農產運銷設備、興修建畜禽舍及農產運銷設施、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指農、林、漁、牧之生產、農產運銷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十二、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額度如下:

    (一) 農(漁)民及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但申請農產運銷貸款且與農民有契作關係者,週轉金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貸款額度如下:

    (一) 農(漁)民及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