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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E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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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十二、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與週轉金,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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