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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F號

    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五、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 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 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漁業執照。但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

    (四) 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五) 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期限內補正各該執照、登記證書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