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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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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第十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第十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十之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六、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並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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