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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
附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銀行副總經理、協理、總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經總行授權綜理在台所有分行業務之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第一項之資格,並事先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信託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符合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外,尚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或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資格,得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之工作經驗及職務取代之。
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兼任其他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負責人職務。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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