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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鯨鯊漁獲管制措施」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海洋委員會109年4月28日公告修正「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鯨鯊、雙吻前口蝠鱝及阿氏前口蝠鱝列為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其產製品不得持有或買賣,及同法第18條規定不得獵捕或宰殺,致旨揭管制措施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予廢止。
四、原公告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五、考量本案物種現已列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對物種之保護已屬完備,且為避免法規競合,爰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
電話:(02)2383-5700。
(四)
傳真:(02)2332-7536。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鯨鯊漁獲管制措施
一、目的: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
三、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
四、管制措施:
(一)
禁止捕撈或持有鯨鯊,意外捕獲之鯨鯊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但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之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准蓄養者,不在此限。
(二)
禁止販賣或持有鯨鯊肉及其產製品。
五、意外捕獲鯨鯊通報義務:意外捕獲鯨鯊時,應於捕獲或返港後一日內,填報意外捕獲鯨鯊資料通報表(格式如附件),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傳真電話:02-23327536),以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六、罰則:
(一)
違反本公告事項三之管制措施各款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
違反本公告事項四之意外捕獲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請參見PDF)
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屬生物資源永續,特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訂定本管制措施。
二、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
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三)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四六二○二九一)。
四、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違反第二點規定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點所定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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