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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1029
    農漁字第1091316975A

    主  旨:訂定「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附訂定「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安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垂釣區內之內、外防波堤間南沙灘(詳附圖),每年三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不開放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臺南市納入警戒範圍。

    () 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進入垂釣區應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 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 販賣及設攤行為。

    () 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 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 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附圖

    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

     

    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