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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書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審定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第
十三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冊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一冊審定執照發給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
申請人於印製樣書時,發現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必要者,應即通知審定機關。
前項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不符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審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停止印製不符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部分,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第
十八
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
四、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均得採用之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
第
十九
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修訂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復。
申復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復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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