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中華民國1091030
    防檢四字第1091494932A

    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蓮霧鮮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疫作業,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局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防檢四字第一○三一四九三五九六A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局  長 杜文珍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

    申請書號碼

     

     

    申報數量及重量

     

     

    輸出人申請人

     

    聯絡電話

     

    供果園資料

    農戶姓名:           電話:          

          市      /      

          里                     

                   弄    地號

    供果園資料

    農戶姓名:           電話:          

          市      /      

          里                     

                   弄    地號

    供果園資料

    農戶姓名:           電話:          

          市      /      

          里                     

                   弄    地號

    供果園資料

    農戶姓名:           電話:          

          市      /      

          里                     

                   弄    地號

    填表說明:

    1. 輸出人/申請人(業者)應依供果園分別填寫資料,並簽名確認(得以影本報驗後補正本);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複印使用。

    2. 本資料僅供本局進行必要之檢疫結果回溯,不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輸出人/申請人: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