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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防檢四字第1091494932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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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蓮霧鮮果實之品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疫作業,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出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局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防檢四字第一○三一四九三五九六A號令,並自即日廢止。
局 長 杜文珍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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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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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數量及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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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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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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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果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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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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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區/鄉/市/鎭/ 村
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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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果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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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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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區/鄉/市/鎭/ 村
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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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果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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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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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區/鄉/市/鎭/ 村
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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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果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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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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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區/鄉/市/鎭/ 村
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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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輸出人/申請人(業者)應依供果園分別填寫資料,並簽名確認(得以影本報驗後補正本);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複印使用。
2.
本資料僅供本局進行必要之檢疫結果回溯,不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輸出人/申請人: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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