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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審查導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審查導則」
主任委員 謝曉星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審查導則
一、綜合概述
(一)
概論
1、緣由及目的
說明申請設置此處置設施之必要性及目的,規劃處置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設施位置、處置方式、處置容量及處置場區配置等。
2、專有名詞
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專有名詞必須在章節中定義,專有名詞定義可使用政府機關所頒訂之專有名詞或自行編譯。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須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對照。對於專有名詞翻譯及定義,須符合國內各專業領域共通用法。若使用專有名詞英文縮寫,必須在報告內文第一次出現時定義,並加註英文全文。
3、引用之法規、工業標準及技術規範
按安全分析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之法規、工業標準及技術規範,並於報告內文第一次引用處以上標顯示序號,以利審查比對。前述法規、工業標準及技術規範引用規定如下:
(1)
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及評估之方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須從其規定。
(2)
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之國內外法規、工業標準及技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發)布單位、日期及版次。
4、參考文獻
除法規、工業標準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亦須比照前款之方式條列。
(二)
設施綜合概述
1、位置
以適當比例尺之地圖,描述設施所在地點、面積及場界,並說明場址位置符合相關法規對於禁置地區之要求。圖上須標示比例尺、行政區界及鄰近行政區名稱等。
2、處置方式
說明廢棄物之處置方式,包含配合廢棄物及場址特性所採用之處置設施型式,以及其採用之合理性。
3、處置容量
說明規劃處置之廢棄物預估總量及核種總活度,據以闡述處置區已規劃足夠之設計處置容量及適當之備用處置容量,以及每年各類廢棄物之處置量。
4、處置場區之規劃與配置
使用適當比例尺繪製處置設施配置圖,圖上須明確標示比例尺、方位、區域名稱、設施名稱等。另可搭配必要之場區或設施細部剖面或透視圖,據以說明處置場區內各類型設施位置(含處置設施深度)、建物類型、設備配置及作業規劃、輻射管制區域劃分,以及人員機具動線等規劃,能合理實現處置功能、執行處置作業及應變作業,且可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
5、廢棄物來源與特性
(1)
說明各項廢棄物之來源與種類、型態、數量、分類方式、所含核種、活度、物理性質及化學性質等,可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三至六條之規定。
(2)
說明各類廢棄物所含核種及其最大比活度、採用包件及其表面污染最大限值、最大劑量率限值。若該廢棄物包件為運送包件時,須確認表面污染最大限值及最大劑量率是否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
(3)
採用之處置容器,須說明其材質、規格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盛裝容器審查規範」所列之處置容器功能項目。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一)
社會與經濟
1、說明場址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重要交通設施,並評估可避免於興建及運轉階段,因交通意外事故,而對處置設施安全或處置作業安全產生影響。
2、說明場址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公共設施,須包含重要公共管線(如:電力管線、電信管線、自來水管線、石化管線、污水管線、排水管線及輸油管線等)。須評估整地及設施興建等作業,是否位於或鄰近重要公共管線布設範圍,避免於興建及運轉階段發生誤挖事件。
3、說明場址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軍事設施資訊,須評估設施相關之軍事活動,對處置安全之影響。
4、說明場址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場址所在鄉鎮與周邊鄉鎮之人口數及人口結構、人口分布等資訊,確認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五條人口密度之規定。
5、說明場址半徑五十公里範圍內之鄉、鎮、市位置,及人口超過一萬人之聚集點。
6、說明場址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土地利用現況、開發計畫、觀光休閒設施等資訊,並評估未來地形及地貌特徵可能之改變,與其對地表水、地下水特徵及處置安全之影響。
(二)
地形與地貌
提出適當比例尺之地形圖、航照及遙測影像,標示並詳實說明場界及至少半徑十公里範圍內,重要地理特徵,包括地形高度及起伏趨勢、坡度分布、重要地貌特徵(如河川、山脈、湖泊、海岸線等),並能提供設施所在地區之道路及鄉鎮等資料。圖上須標明潛在環境災害類型說明,如崩塌地、沖蝕溝、河川攻擊坡、土石流沖積扇、斷層錯動地形等。並據以評估對處置安全之影響。
(三)
氣象
1、彙整場址半徑二十公里範圍內,各氣象站最近十年以上之連續觀測紀錄,說明氣象資料,包括氣溫、平均相對濕度、降雨量及強度、風速、風向、降雨日數、颱風與氣壓等,並提供有紀錄以來之年平均值及極端值。
2、處置設施申請者須於場址設置氣象站,取得當地至少連續一年氣象紀錄。
3、說明可能會影響處置作業與安全功能之氣候狀況,並合理訂定具代表性且可提供安全功能評估使用之氣象參數。
(四)
地質與地震
說明地質與地震特性之調查流程、調查項目、調查與評估方法,以及調查成果。
1、地質
(1)
說明場址與附近地區之區域性地質構造、地體構造、區域性應力和歷史地震等相關資料,及其調查範圍與內容、調查流程、調查與評估方法,以及調查成果。
(2)
若場址及附近地區有符合地質法定義之活動斷層,須提出斷層之分類、斷層長度、斷層運動方式、斷層面位態、短期及長期滑移速率、再現週期、最近一次活動年代及可能最大地震規模等資料,並說明活動斷層及地震危害度之調查與評估方法。
(3)
提出場址之地質相關資料,包括岩石特性、斷層特性、塊體崩移(mass
wasting)、區域應力狀態(regional
stress regime)等。
(4)
應提出地質特性(如:地質、地形、地體構造、地層、剪裂帶、節理、裂隙)、地質作用(如:邊坡穩定、流體之流動、基岩之風化、溶解),以及各類調查資料與圖說(如:遙測影像、鑽井柱狀圖、井測資料、地球物理探勘成果圖、地質圖與剖面圖、各項調查位置圖)。場址地質圖亦須標示油井、瓦斯井、鑽探、地下開挖之位置等。
(5)
須複核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活動斷層之規定。
2、地震
(1)
地震特性:(a)必須評估可能影響場址之地震紀錄,並詳列所有地震參數;(b)提出標示前述震央分布及場址位置之地圖,以顯示這些地震之分布及識別地震發生率高之區域;(c)必須列出前述地震發生之時間、震源深度、震央座標、最大震度、規模和與場址之距離、及資料來源;(d)其它個別地震事件造成山崩、地表破裂及土壤液化等相關之資料。
(2)
場址與區域之地體構造特性:須清楚界定場址區域內所有重要地質構造及地體構造分區,以決定地震潛勢。若場址及附近地區有符合地質法定義之活動斷層,必須在該區域地圖上標示地體構造分區、與斷層相關之地震位置,以及相關地質構造位置等。
(3)
地震活動和地質構造或地體構造分區間相互關係:當地震發生和地質構造或地體構造分區有關時,必須提出其相關之理論根據,並將地質構造之特性、地區地體構造模型及歷史地震活動皆納入考量。地震位置及其震源深度須彙整條列,決定該地震位置所使用之方法也需敘明。相關資料呈現須以圖示標明地體構造分區、地震震央、地質構造位置,以及用來定義地體構造分區之相關資訊。
(4)
可能最大地震:必須查閱文獻,以界定有紀錄可循之最大地震及其地體構造,或歷史記載上最大地震及其地質構造。當最新地質或地震活動證據出現,充分證明會造成比歷史紀錄上最大地震更大之地震時,須加以預估可能發生之地震規模。當地震發生與地質構造有關時,於估算在此地質狀況下發生之最大地震時,必須將地震之地表斷層破裂長度(rupture
length)及斷層運動方式(正斷層或逆斷層等)列入考量。並考量地震頻率(frequency
content of the earthquake),並就可能影響場址之最大地震,提出等震度圖(isoseismal
maps)。應考量距離場址最近地體構造分區之最大地震,以適當衰減模式(attenuation
models)評估場址地表震動特性。
(5)
場址效應:估算場址地表震動特性,須說明震波從震源、傳遞路徑及場址之特性。此外,岩盤上覆材料及場址之特殊幾何地形,對於地震波有放大或震波受地形限制而能量不易散失之現象,亦須納入評估。因此,場址及其周圍地區之覆蓋材料及岩盤之壓力波速或剪力波速、統體密度、剪力模數等資料,以及計算使用方法或數據來源,皆須敘明。
(6)
設計基準地震:應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度評估,並說明決定地動反應譜之評估條件及參數不確定性。評估條件包括影響場址之地震源、場址峰值加速度衰減式及場址近域之土壤結構互制效應,以描述地表及地下設施所在區域,其最大地震造成之震動情形。
(五)
地表水
說明地表水之調查流程、調查項目、調查與評估方法,以及調查成果。
1、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至少半徑十公里範圍內之地表水體水文、水質特性、水資源使用狀況及其調查方法,並詳述地表水及其使用之水文特性。
2、依場址地區之天然河川、水體、人工水利構造物(如堤防、堰及水壩等)等相關資訊,界定可能引發場址發生洪氾事件之機制,評估場址發生淹水之可能性。
3、須複核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地表水文之規定。
(六)
地下水
為建構合理之水文地質概念模型,需說明水文地質特徵、水文地質參數與地下水文等之調查方法、調查項目與評估方法,並對於調查成果評估其不確定性。
1、應說明水文地質參數調查流程、決定量測、採樣、採樣地點及採樣頻率之規劃依據,並對於使用之儀器、監測井、試體蒐集、保存及樣品分析作業等程序,進行調查評估方法說明及品質保證管制。
2、說明含水層水力試驗之假設、分析方法、試驗程序、推估導出之導水係數、儲水係數、水力傳導係數、飽和度、土壤保水曲線、入滲率等。
3、說明水文地質單元及分層、主要水文地質參數、地下含水層之範圍、補注及流出區、流速、流向、流經場址時間等特徵。據以建構水文地質概念模式,並描述季節性變異或長期趨勢。
4、應確定水文地質概念模型,可描述所有水文地質特徵及特性,並評估水文地質概念模式之假設合理性、資料合適性及模式與參數不確定性,確認評估結果合理且充分參考地質概念模式。
5、說明未飽和層之土壤含水量變化、土壤保水曲線、入滲速率,以及流體於未飽和層中整體之移動特性。
6、應複核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地下水管制區之規定。
(七)
地球化學
說明可能影響場址安全及核種遷移之水化學,土壤與岩石之分類組成及地球化學特性,以及相關之地化模擬資料,並說明相關調查流程、調查項目、調查與評估方法,以及調查成果。
1、水化學特性:
(1)
水化學背景資料包含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下水化學成分、有機質含量、氧化還原電位、電導度、酸鹼值、溫度、溶氧量。
(2)
應說明採樣分析作業執行頻率、樣品保存、分析程序及品保與品管程序,且與原訂定之作業程序書一致。
2、土壤與岩石之分類組成及地球化學特性:
(1)
土壤與岩石之分類組成及地球化學特性資料,包括主要與微量元素之化學組成與礦物成份(含原生礦物與次生礦物)及離子交換能力,重要放射性核種在土壤與岩石分配係數、遲滯因子、放射性核種之溶解度,與溶解度範圍、化學型態、價數及性質。
(2)
應說明採樣分析作業執行頻率、樣品保存、分析程序及品保與品管程序,且與原訂定之作業程序書一致。
3、須複核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三條地球化學條件之規定。
(八)
天然資源
說明並於圖面標示出重要之天然資源,包括礦產、水資源及能源資源等,並分析其對場址之可能影響。
1、已知資源應依經濟價值分為:(1)具經濟價值、(2)略具經濟價值、(3)不具經濟價值之已知資源。
2、應合理評估場址是否可能因具有天然資源而被侵入,侵入情形應考量探勘、採石、鑽孔抽注流體、農耕翻土、開炸、河川分洪,以及建造水壩等可能之資源開發行為。
(九)
生態
1、提供生態調查資料包含場址半徑五公里範圍之主要生物種類、數量、分布、組成、棲息地,且評估對處置設施建造、運轉及封閉之影響。
2、場址及鄰近地區生態地圖,須顯示主要植物群界線、次要生物群地點、特別棲息地、場址界線、建築區域與其它可能整地區域、緩衝區及近期航照影像,且評估對於處置設施建造、運轉及封閉之影響。
3、說明重要畜牧業、養殖業及漁業動物、現地植物物種資料,以及孕育該物種之主要農作和農耕型態。
4、說明對處置安全功能有重大影響之脊椎動物物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植物。
5、說明可能影響處置安全功能之自然作用、生物活動與人為活動,及其未來演變相互關係。
(十)
環境輻射背景調查
說明環境輻射背景偵測之調查、評估方法及調查成果。
1、須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及「環境輻射監測規範」,規劃並執行環境輻射背景調查。
2、環境輻射背景調查,應符合「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之調查作業時間規定。環境監測所使用儀器最小可測量值,應符合「環境輻射監測規範」之可接受最小可測量值。
3、應說明環境直接輻射監測、環境試樣分析、相關分析實驗室之調查與分析方式,包含:
(1)
環境直接輻射:須完整說明偵測儀器之名稱、性能、偵測範圍、校正週期及偵檢靈敏度。
(2)
環境試樣分析:須完整說明試樣種類、取樣頻次、取樣地點、取樣方法、試樣保存、分析方法、偵檢靈敏度等相關資訊。
(3)
分析實驗室:應說明是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認證及認證項目、實驗室內重要設備及分析軟體、各種重要設備性能及維護、試樣保存環境及方法等。
(十一)
大地工程特性
說明大地工程特性之調查流程、調查項目、調查與評估方法,以及調查成果,並界定影響處置設施設計與建造之地工參數。
1、工程地質及大地工程:
(1)
應以適當比例尺程圖資呈現並說明工程地質與大地工程調查成果,依據場址所在位置之地形地貌及既有資料覆蓋率狀況,進行適當空中、海上或水上、地面或孔內等地球物理探測。並於圖面標示處置設施範圍與所有鑽孔、調查點、地球物理測線、水壓計、觀測井及剖面位置。剖面圖應顯示土壤及岩石分層,以及處置設施與地質材料之關聯性。
(2)
使用之探勘技術須為目前工程實務採用,且具代表性,其採樣樣本足以代表場址之土壤特性。所有存在或可能發生之沉陷、抬升、變形、溶洞、構造弱點、岩盤中未釋放之壓力,以及可能因物理或化學特性而導致不穩定之岩石或土壤,須加以評估,並將岩盤之不連續面特性予以特徵化。
(3)
說明坑道開挖引致圍岩擾動之影響,及造成圍岩工程特性可能變異之評估方法,岩體評分引用參數,及開挖方式與支撐。
(4)
描述場址地質、水文地質、大地工程與現地應力特性,分析時應充分考慮圍岩受開挖擾動後,造成圍岩工程材料特性可能變異。
(5)
提出足以定義出地震規模、水平與垂直最大加速度、最大速度、地震延時,以及地表震動放大潛勢之資料。說明地震站、地球物理測點及測線分布所涵蓋範圍、量測紀錄、資料處理及解讀。
2、現地與實驗室試驗及工程特性:
說明取樣計畫及調查作業足以決定場址內不同材料特性。如場址地下與回填材料之變形或差異沉陷、液化潛能,以及地表下土壤液化對覆蓋材料穩定度之影響等,須對該地區進行土壤液化與沉陷潛能評估。
3、借土材料:
說明填方借土材料探勘計畫,包含調查施作之鑽孔、取樣、探查坑等。
4、地層與設計參數:
(1)
說明探勘位置計畫、剖面、顯示場址土壤及岩層縱斷面,剖面圖必須顯示鑽孔位置,和用以建立土壤與岩石分層之鑽孔柱狀圖。
(2)
說明地層厚度與側向延伸之推估方式,及其於設計參數之土壤與岩石特性及地質分層上之應用與不確定性。
(3)
說明施工方法對土壤與岩層特性造成之短期與長期影響,以及對場址其他特性可能造成之影響。
5、須複核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十二)
交通狀況
1、說明場址與附近地區交通運輸系統(包括鐵路、公路與水運等)及運輸能力,尤其是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到處置設施必經及替代路線。
2、說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路徑之各種交通工具與流量,並評估對放射性廢棄物運送作業之影響。
3、說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路徑沿線居民分布,與利用該路徑運送預估時間,並評估其輻射劑量影響及輻射監測設備裝設需求。
(十三)
其他
因場址之地域差異性,申請人補充說明足以影響處置設施設計及建造之特殊場址特性。
1、說明其他足以影響處置設施設計及建造之其他場址特性因素,如火山活動、海嘯、地層下陷及泥火山等,且有充分佐證資料。
2、場址特性調查範圍以學理上完整之地理區域為準,調查週期及精度符合一般工程技術規範要求,並詳細說明場址特性。
3、場址特性資料須以適當比例尺圖加以說明,或經統計分析並以適當圖表說明。
4、須複核場址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與三款後火山活動及泥火山之規定。
(十四)
場址特性參數佐證文件
場址特性調查結果,應提供並說明設施設計基準及安全評估所需之場址特性參數,並檢附明確充分之佐證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三、設施之設計基準
(一)
設計目標與功能需求
最終處置設施設計目標與功能需求,係提供廢棄物之長期隔離、降低處置設施接收與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輻射劑量、降低封閉後維護工作量,以及改進場址自然環境,以保護公眾健康與安全。為達成設計目標與功能,須提供下列資料供審查:
1、說明降低處置單元水滲透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導引場區逕流、坑道滲水及地下水離開處置單元之主要設計準則,必須說明其排水系統可以控制逕流流速和地下水位。並評估可能最大降雨(probable
maximum precipitation)所導致最壞狀況,及因意外狀況所產生之排水系統堵塞。若屬近地表處置設施,應防止地下水流入處置設施,以及避免地下水水位變動造成地下水與廢棄物接觸等現象之措施。
2、說明工程障壁系統完整性及結構穩定設計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所採取方法可使工程障壁系統達成預期使用時間、避免連續性維護需求、可抵抗地質風化與生物活動之損害,及達成結構穩定性要求。
(1)
廢棄物容器內及容器內填充材料之間預期空隙體積。
(2)
因運作而產生空隙之影響。
(3)
評估整體沉陷、差異性沉陷與預估廢棄物及填充材料之密度變化狀況。
(4)
預估工程障壁材料在掩埋廢棄物可能受災時之強度及耐受性。
(5)
設計基準應考量運轉期間各種自然災害異常事件對於結構穩定性之效應。
(6)
相關於最大設計地震之異常地表震動。
(7)
若為地表式處置單元工程障壁系統,則侵蝕保護之主要設計準則至少應說明:(a)一般運作狀況時之地表水及風速;(b)異常性地表水、風速及正常水位。
3、說明工程障壁具良好遲滯功能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主要設計準則:
(1)
障壁材料達成遲滯能力之設計特徵要求,如膨脹能力、蒙脫石含量及孔隙率等。
(2)
障壁單元依時性之遲滯能力。
(3)
設計基準異常事件對於障壁單元遲滯能力之影響。
4、說明運轉期降低廢棄物與水接觸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主要設計準則:
(1)
說明廢棄物之貯存、吊卸和封閉處置單元。
(2)
處置設施採地表式處置工程障壁系統時,說明處置單元覆蓋層排水及暫存區域之排水設計。
(3)
處置設施採地表式處置工程障壁系統時,描述處置單元地面自然材料與排水材料及地面排水間之滲透性;處置設施採坑道型式時,描述回填材料及坑道口封堵材料間之滲透性。
(4)
廢棄物包件暫存作業,應提出運轉期主動性排水系統組件意外破壞及被動性排水系統組件被破壞之防範設計準則。
5、說明運轉期與封閉期場區排水引導逕流或地下水遠離廢棄物,以及控制排水系統流出處置單元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主要設計準則:
(1)
運轉期及封閉期場址表土或坑道排水狀況。
(2)
涵蓋表土之排水特性,分流結構及表土排水斜坡等。是否提出因應上游水庫毀壞或下游排水堵塞之設計準則。
6、說明地面設施封閉後保安設計之無意闖入者防護設施或措施,以避免監管期間之個人不經意闖入處置設施。說明內容應包含:封閉後保安設計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標示物、障壁材料,以及障壁劣化之可能比例及範圍。
7、說明場址封閉與長期穩定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設計時應提出場址封閉規劃相關項目,與封閉及可能主動維護之設計基準。並應說明減少長期維護需求之設計,包含:
(1)
材料耐久性。
(2)
侵蝕作用。
(3)
排水系統退化效應。
(4)
監控系統退化。
8、廢棄物管控規劃之設計,應說明其廢棄物採分類分區處置,並依工程障壁系統特性管控其處置單元之處置核種種類及活度。主要設計準則必須訂定及預測:
(1)
處置單元可處置之核種總活度、長半化期核種種類及活度等。
(2)
說明解除監管後,對於保護無意闖入者之被動安全功能。
9、說明防止無意闖入者障壁防護功能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坑道處置設施無意闖入者防護之設計,應說明其岩覆厚度考量,並避開可能導致誘發地下資源開採之資源。主要設計準則應說明處置母岩抬升、地表剝蝕及侵蝕對於岩覆厚度之影響範圍。
10、合理抑低職業曝露之設計,應說明如何合理抑低職業曝露,與其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主要設計準則:
(1)
接收、檢查、管控、貯存、處置和封閉作業之輻射合理抑低措施。
(2)
對已知較高活度廢棄物之屏蔽設計。
11、現場監測之設計,處置場運轉中及封閉後之環境監測計畫,及其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主要設計準則:
(1)
監測系統設備與組件的已知使用壽命。
(2)
退化的可能速率和監測設備失效的可能事件的處理方法。
12、緩衝區之設計,需說明外圍處置單元與場界間緩衝區之特性,及其設計基準、設計要項及設計規格。主要設計準則:
(1)
監測設備與監測作業所需的空間尺寸。
(2)
採取應變措施所需時間。
(二)
設施設計
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配置設施設計。包括:
1、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設計目標、使用需求規劃及其配置設施相關之設計基準與功能需求,以及對應引用法規及報告之依據。包括設計要項、設計規格、設計方法及設計成果等。
2、應提出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與重要系統三視圖(包括上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及細部設計。主要結構物包括各種處置單元、貯存廠房、接收與吊卸廠房、除污與檢整廠房、輔助廠房及公共廠房。
3、各種處置設施內外排水與集水系統之剖面圖及細部設計。
(三)
結構設計
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結構分類、設計載重及其組合等。包括:
1、主要結構物之結構分類及各類結構載重。載重包括靜載重、活載重、偶發液態水平和垂直壓力載重、土壤壓力載重、溫度差熱載重、風壓力載重、地震載重及膨脹壓力載重。
2、混凝土結構之設計,必須依規範考量最大之可能載重組合。鋼構結構物之設計,其設計方法須符合相關規範,強度設計必須考量最大之可能載重組合。
3、適用法規、標準及規範。
4、設計及分析步驟資料包含:
(1)
各結構及其基礎描述,若結構物經破壞將導致工作人員或公眾之輻射影響,應提出結構物補強措施等。
(2)
設計假設應包含邊界狀況及假設基礎等。
(3)
設計分析步驟描述應包含電腦程式和有效性。
(4)
描述設計基準地震力之計算方法。
(5)
用以確認設計方法。
5、結構設計應考量場址特性之影響,如氣象、地質、地震、地表水、地下水、地球化學及大地工程特性。
(四)
處置單元設計
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料、屏蔽材料特性與設計標準(包括處置設施及其覆蓋、回填等)、地表防洪設施及地下排水系統之設計。包括:
1、工程材料及屏蔽材料之組成、密度、抗壓強度、耐久性、劣化率、滲水性、核種吸附性等特性及其設計標準。
2、地表防洪設施材料特性、設計標準、排水功能。
3、地下排水系統材料特性及排水規劃、排水設計、抑低滲入處置單元設計。
4、護坡工程或處置坑道工程材料特性與設計標準,及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與封閉等各個階段護坡工程或處置坑道工程之穩定監測規劃等。監測計畫內容須包括:
(1)
監測項目與參數。
(2)
監測頻率。
(3)
監測系統、組件、裝設位置、資料傳遞方式、故障排除與更換週期。
(4)
資料判讀與分析之執行單位。
5、適用之法規、標準和規範。
(五)
輻射安全設計
輻射安全設計之輻射劑量限值、輻射屏蔽設計,須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規定並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1、各管制區及監測區之劃分原則、條件與輻射劑量限值
(1)
設施外之輻射劑量限值。
(2)
設施內各區輻射劑量限值,應說明輻射源、工作環境、作業條件及佔用因數。
2、處置設施結構之輻射屏蔽分析
(1)
提供輻射屏蔽結構之構造強度、比重、厚度、材料等有關資訊,並說明輻射屏蔽結構是否一併考慮於建築物結構體內。
(2)
暫時性之輻射屏蔽,須提供材料、厚度等有關資訊,並說明使用條件。
(3)
正常運轉期間,各區最大廢棄物存量設計、核種活度、比活度,以及廢棄物堆置規劃。
(4)
說明輻射屏蔽計算程式、設定參數與假設條件,並將上述(1)至(3)設計條件納入分析,計算各區域之輻射劑量率。
(5)
提供設施配置圖,配置圖上須標示屏蔽牆厚度。
3、職業曝露合理抑低
(1)
輻射監測區之規劃,包含輻射劑量率限值、輻射監測系統及監測區範圍平面圖。
(2)
管制區依處置設施作業屬性及輻射劑量率等條件,進行區域細部劃分。每個區域須依其作業環境特性說明規劃之輻射防護設備,如輻射監測設備、空浮監測設備、輔助型劑量計或防護衣物等。
(3)
進入管制區之審查、防護與管制措施,以及離開管制區之污染偵測設備、除污規劃、管制措施等。
(4)
處置設施內各區域,如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處置及控制中心等之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5)
較高活度廢棄物之屏蔽設計,應說明遠端操控作業、暫時性輻射屏蔽等。
(六)
輔助設施或系統之設計
說明廢棄物暫存區、廢棄物檢整或處理系統、粉塵及廢水收集排放處理系統、廢棄物傳送系統、分析或偵測系統等之設計,並說明各系統失效時之補救措施。其設計須能協助處置設施之運轉並維護工作人員安全,協助處置設施建造需求,且對封閉措施不會產生負面影響。並提供下列資料:
1、各種輔助設施之設計基礎及適用準則之描述,包括設施配置圖、工程藍圖、建造規格等。
2、適用法規、標準和規範。
3、各種輔助建物安全使用年限及其內部重要設備更換週期。
4、各種輔助設施對建造、運轉及封閉是否會產生負面之影響。
5、處置場所屬之交通系統設計,包括道路配置、用途、建材、交通管制、及道路地表逕流排水系統。
6、各輔助設施或系統失效時之補救措施。
(七)
公共設施或系統之設計
說明通訊、電力、供水、供氣、照明、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並說明各系統失效時之補救措施。包括:
1、通訊系統設計及安裝:說明處置作業期間,各作業區與場區(控制中心)人員維持清晰聯繫之視訊或音訊系統設計,以及意外事件應變時期對外聯繫之通訊設計與設備。
2、電力系統設計及安裝:說明可提供處置設施安全運轉所需之電力需求與電力系統及設備。
3、供水系統設計及建造:說明於處置設施建造、運轉及消防各項用水,以及工作人員飲用水與人員除污用溫水等用水需求與供水系統設計。
4、供氣系統設計及安裝:說明於處置設施建造及運轉期間作業所需之燃料氣體、氣體與量體設計及供氣設計。
5、照明系統設計及安裝:說明處置設施建造、運轉之照明設計及緊急照明設計。
6、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系統之設計及建造:說明依國家環保法規規範設計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設計。
7、通風系統設計及安裝:
(1)
說明通風系統於污染區與無污染區之區間(正壓或負壓)及隔離設計。
(2)
說明污染區通風系統設計,通風應自低污染區傳送到高污染區,排氣經過濾器過濾與偵測後,處置設施對一般人所造成之劑量應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同時應提出過濾器之維修與定期更換作業規劃,以確保可維持其設計功能。
8、消防系統之設計:
(1)
說明消防邏輯系統及應變作業之消防規劃邏輯、消防程序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與其偵測、疏散及避難等行為所採用之設備與系統設計,並應說明消防作業期間,如何確保工作人員與公眾免於火災及其造成之輻射災害。
(2)
說明火災及其造成輻射災害之預防防護規劃。
(八)
設計成果
各項設計成果,須提供下列資料:
1、各重要設計成果之詳細圖說,應說明採用之比例尺。
2、各重要設計成果之細部報告及其相關附冊等。
(九)
設計基準評估佐證文件
設計基準評估應檢附明確充分之佐證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
四、設施之建造
(一)
施工特性
處置設施可能在同一時間辦理新建處置單元、接收廢棄物進行處置、將貯滿廢棄物之處置單元進行封閉等三項作業,其施工環境與一般新建工程不同。施工規劃涉及同時進行多工項作業者,申請者須考量不同工項間之影響,並提出下列資料供審查:
1、說明施工中需遵循之法規、標準與規範。
2、說明處置設施施工階段之劃分、施工動線規劃、施工順序及施工範圍,並說明如何降低工作人員與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可能接受之輻射劑量。
(二)
施工計畫
處置設施建設為長期且大規模之施工作業,可計畫分階段進行,應說明施工計畫之重點項目,並提出下列資料:
1、工程經營管理:說明工程經營管理組織、權責與管理作業、場址計畫、建造參考資料及其相關圖說。
2、分包規劃與介面:說明預計分包項目、委託廠商類型、發包順序、各分包介面規劃。
3、施工佈置:說明場址邊界、管制區域、保全區域、緩衝區、操作區及處置設施之整體配置。
4、施工材料:說明回填材料、混凝土與灌漿成分、鋼筋及構造鋼材等材料之特性、規格、檢驗作業方法及標準。建造材料之特性、品質和耐用度等佐證資料須具公信力且可被接受,材料測試應符合相關法規及標準方式進行。
5、施工方法:
(1)
施工整備:場址準備應建立適當方法以保護公眾健康及安全與水土資源,並控制侵蝕、搬運及堆積作用發生。場址準備描述應以適當工程圖說及建造規格詳細配合與參考。
(2)
水之控制及分流:應說明開挖及回填區之地表水與地下水控制計畫,以及控制設施配置之合適性。個別處置單元建造階段及場址封閉時期,皆須考慮水之控制及分流。
(3)
處置單元建造:應說明處置單元建造作業流程,以及材料檢驗及品質控制檢驗之試驗標準及試驗頻率。
(4)
混凝土及鋼材施工:混凝土應包含設計、製造、拌合、鋼筋、模板、運輸、澆置、完成面與養護。構造鋼材是否包含設計、構製及建物與組件之架設。
(5)
回填:應說明廢棄物包件堆疊與填土材料置入之作業規劃及順序,以及避免產生空隙之控制方法。
6、施工機具設備:應說明施工整備、水之控制及分流、處置單元建造、混凝土與鋼材施工及回填作業所使用之設備形式、規格及性能。同時應說明,包含受污染設備可進行除污處理之設備保管、維護、替代及檢查計畫。
7、施工程序:考量新建處置單元、接收廢棄物進行處置、將貯滿廢棄物處置窖進行封閉等並存情況,提供施工程序詳細計畫。
8、監測計畫及回饋設計計畫:包括監測作業目的、項目、儀器設備安裝、計讀頻率、監測資料處理流程、與設計結果之比對、監測預警系統,應包含預警值、行動值訂定方式與相應之應變處理措施,以及回饋設計作業流程等。
9、施工時程規劃:須符合處置量需求與處置設施建設及使用規劃。
10、職業安全衛生作業規劃:須符合最新版本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11、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施工計畫須符合最新版本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並落實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承諾。
12、品管及品保方案:品質控制程序及建造技術須足以確認建造品質,不致降低而影響處置設施之穩定度及功能性。
13、意外事件應變作業:應充分考量工業安全、輻射安全及保安等類型意外事件發生情境,及規劃合理之應變作業。
五、設施之運轉
(一)
廢棄物接收
1、廢棄物運輸規劃:應說明廢棄物由貯存地點運送至處置設施,以及設施內運輸規劃,運輸規劃須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交通部危險物品運送」規定。至少應說明:
(1)
運送工具。
(2)
運送時廢棄物包件或其外包裝。
(3)
運送前置作業。
(4)
放射性物質標誌。
(5)
運送司機及押運人員資格。
(6)
攜帶輻射偵檢器及意外處理工具。
2、運送文件之查驗:應說明運送文件查驗作業規劃,廢棄物交運文件格式須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件九之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應載明之事項。
3、廢棄物盛裝容器之檢視:應說明廢棄物盛裝容器檢視作業規劃,至少應說明:
(1)
文件查驗作業應包括包件之標示與標誌、尺寸、種類及內含之廢棄物。
(2)
應說明廢棄物盛裝容器有無銹蝕、脫漆、穿孔、標示或標誌不清等外觀狀態之檢視方法。
4、運輸設備之污染偵檢與除污:應說明運輸設備污染之偵檢與除污方法與設備,確認運輸設備污染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5、容器表面劑量率及核種之偵檢:應說明非固著性污染、輻射劑量率與核種偵檢之方法及設備,確認主要核種偵檢結果,須與交運文件所記載值具一致性。
(1)
非固著性污染限值:應說明低放射性各類廢棄物包件之非固著性污染偵測方法及限值。
(2)
輻射劑量率限值:應說明低放射性各類廢棄物包件於無屏蔽情況下之表面劑量率及偵檢方法。
(3)
核種偵檢方法及設備:應說明驗證廢棄物分類方法及設備,確認廢棄物分類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
(4)
不符合接收要求包件處理方式:應說明不符合接收要求之包件規劃,例如補救措施及退件機制等。
6、廢棄物相關文件管理及保存:應說明廢棄物相關文件之管理方式、保存規劃及保存年限,並說明文件保存之備份機制,確保文件留存及可追溯性。
(二)
廢棄物處理與暫存
1、廢棄物處置前處理:自接收區將廢棄物轉運至暫存區或處置區之作業程序,應至少說明下列作業規劃。
(1)
暫時貯存期間廢棄物盛裝容器檢測程序,及盛裝容器因偶發意外發生受損時之廢棄物盛裝容器處理或修補程序。
(2)
說明廢棄物盛裝容器非固著性表面污染除污方法、設備及除污過程產生之二次廢棄物處理方式等作業方式,符合「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
(3)
說明不合格包件再固化或再包裝等處理方法及程序,或退件機制及程序等作業規劃。
(4)
說明廢棄物於接收區、暫存區與處置區之吊卸或運送作業規劃,及作業期間之輻射防護規劃。
(5)
說明廢棄物重量、形狀與輻射強度異常盛裝容器之處理程序及作業規劃。
2、廢棄物暫存:暫存區規劃及暫存作業說明。
(1)
說明廢棄物包件存放至暫存區及自暫存區取出之作業規劃。
(2)
說明廢棄物包件堆疊、棄物包件暫時貯存許可期限、暫存區空間及輻射防護等作業規劃,確保暫存區空間可有效利用,且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之規定,且須合理抑低。
(三)
處置作業
1、處置區之分區規劃
(1)
分區處置之廢棄物種類、型態、活度、預期處置方式及時程規劃。
(2)
運轉作業期間各處置分區規劃採用之施工設備、設施、管制、輻射防護及監測方式等。
(3)
減少廢棄物包件堆置空隙、避免包件損害及減少工作人員作業期間曝露之作業規劃。
2、處置區內處置單元覆蓋、回填
(1)
應說明覆蓋及回填作業之結構物、設施、屏蔽材料、施工設備、施工方法、施工程序等之規劃。
(2)
說明處置單元覆蓋及回填作業之工作人員輻射防護及確保處置設施長期穩定性之運轉、維護與監測作業規劃。
3、處置單元封閉及穩定化
(1)
說明處置單元之封閉條件、封閉方式、作業期程,及避免減損已封閉處置單元功能之作業方式。
(2)
說明監測處置單元封閉後穩定性之方法,及發現穩定性問題之改善方式。
4、處置區內非處置單元區域之運轉及其封閉、覆蓋、回填之材料、步驟及設備
(1)
說明處置區內非處置單元區域之封閉條件、材料選用、施工設備、施工方法、施工程序等作業所採用之工業標準。
(2)
說明處置區內非處置單元區域之封閉規劃,可提供充足空間執行環境監測作業,且可避免非處置單元區域監測作業受其他廢棄物處置作業干擾。
(3)
敘明緩衝區所在場址區域之地質、地形、土壤、岩石、地表水、地下水與場外抽水井可能位置等自然及人文環境特性,說明緩衝區空間及監測作業規劃可提供改善措施所需之時間與空間。
5、處置區分區標示
(1)
說明處置區分區標示程序、材料及設備應符合之工業標準,以及標示物可準確定位之設置及檢查程序。
(2)
繪圖說明處置單元、處置設施邊界及標示物之水平及垂直空間分布位置。
6、其他相關作業之說明:補充說明其他及安全相關之作業規劃,例如採用自動化作業或遙控作業等。
六、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
管理組織架構:
1、繪製處置設施管理組織圖說明管理階層、工程技術人員、包商及技術支援單位,於場址特性調查、處置場設計、建造及運轉階段之編組、功能、責任及權限。
2、說明管理階層、工程技術人員及包商間分層負責、實施及溝通方式。
3、說明重要職位人員資格、教育背景及工作經驗需求。
4、說明場址特性調查、設施設計、建造、試運轉、運轉及封閉等作業階段之人力運用規劃。
(二)
人員編制:
1、說明處置設施各階段人員編制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以及運轉操作人員所需資格與證照。
2、說明處置設施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格。
3、說明處置設施內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及資格,輻射防護人員須具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認可證書。
4、說明處置設施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環保、消防人員之權責及資格。
(三)
人員訓練:
1、依據管理組織架構與人員編制所界定之權責及資格,分為職前及在職等不同時期,說明處置設施運作各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訓練週期、授課人員資格及訓練時程規劃。
2、說明人員再訓練計畫,包括再訓練之對象、課程內容、訓練週期及授課人員資格。
3、說明所有訓練計畫之訓練成效評估、資格檢定辦法,以及訓練成效不彰之改善措施或資格檢定不合格補救辦法。
(四)
審查與稽核:說明處置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程序,包括:運轉作業之內部審查程序、安全措施稽核程序、作業程序或系統變更之審查程序,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程序等。
(五)
管理程序:
1、應區分處置設施建造、處置設施運轉、處置設施封閉等階段,分別規劃適當之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及工安管理程序,以確保處置安全及工作人員安全。
2、應區分場址特性調查、處置設施設計、處置設施建造、處置設施運轉、處置設施封閉等各階段,規劃適當之品保程序。
3、應說明人員與車輛出入之污染管制,以保護處置設施周遭環境,並確保符合輻射防護相關要求。
七、設施之安全評估
(一)
輻射劑量評估:
1、廢棄物描述:廢棄物為處置設施安全評估之重要資料,至少應說明下列項目:
(1)
擬申請處置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種類、數量、特性、活度及貯存位置,含現有及未來預估產生者。
(2)
廢棄物種類資料,包括廢棄物來源、處理方式、固化劑、螯合劑成分,並說明盛裝容器及其廢棄物分類。
(3)
廢棄物數量資料,包括廢棄物處理後體積、重量及包裝後數量。
(4)
廢棄物特性資料,包括廢棄物組成及其物理特性、化學特性、自由水含量、抗壓強度、溶出指數、耐火性、耐水性、耐候性、耐輻射、耐菌性等資料。
(5)
廢棄物活度資料,包括主要核種名稱、半化期、推估處置時之活度及濃度。
(6)
處置設施內廢棄物之處置相關規劃,包含處置設施運轉期間接收、貯存及處置廢棄物規劃,以及處置設施封閉時所產生之廢棄物規劃。
2、核種傳輸特性:應評估處置設施工程與天然障壁在設施運轉期間及封閉後,因地下水滲流及核種擴散、延散與遲滯吸附等機制而影響傳輸途徑,以模擬分析地下水滲漏、核種傳輸及處置設施之長期穩定性,至少應說明下列項目:
(1)
說明處置場址附近至少連續一年之水文及氣象資訊、處置設施採用之滲流分析數據及不確定性。
(2)
說明工程障壁設計及天然障壁系統之水文地質特性,與核種傳輸特性相關參數之選用依據。
(3)
說明採用模式理論與程式之適當性,以及滲流模擬之率定及驗證資訊。
(4)
說明處置單元滲流及核種傳輸之時間及空間分布預測評估結果,及其不確定性。
(5)
評估工程障壁材料之劣化、穴居動物活動及植物生態,對於滲流與核種傳輸特性之可能影響。
3、正常狀況之輻射劑量:分別說明處置設施運轉期間及封閉後,在正常狀況下對工作人員及民眾輻射劑量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傳輸機制、情節分析、概念模式、評估模式與程式、輸入資料、輸出資料、敏感度分析、不確定性分析、評估結果,以及所使用評估程式與模式之驗證。
(1)
正常情節或稱設計情節,分析選用國際常用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特徵(feature)、事件(events)及作用(processes)(FEPs)等組合通用表,經學者專家就處置場氣候與地質特性、周圍環境及處置場設計,從國際常用FEPs通用表篩選出與該處置場正常情況相關之FEPs,並記錄任何FEPs被排除之原因。
(2)
分析處置系統重要組件,並說明重要組件特徵、正常情況下重要組件將經常與緩慢發生事件、各重要組件間互相作用過程,及其對於降低處置單元水滲透及工程障壁遲滯功能等,於三、(一)設計目標與功能需求所述處置系統功能之影響。
(3)
放射性核種在各重要組件內傳輸可分為氣體、液體及固體形態,考量選出之FEPs,評估放射性核種傳輸路徑,建構氣體傳輸正常情節、液體傳輸正常情節、固體傳輸正常情節。
(4)
處置設施運轉及封閉後在正常狀況之核種傳輸機制,包含地下水、空氣、地表水、生物及其他傳輸機制。各傳輸機制均應說明,處置單元中重要核種藉由環境介質外釋之位置與量化特性、核種於環境介質中之傳輸特性、環境介質於處置障壁系統之通量分布特性、核種外釋至生物圈之位置與傳輸特性、生物或人類活動對於核種傳輸機制及途徑之可能影響。
(5)
處置設施運轉及封閉後在正常狀況之直接輻射評估應包含:廢棄物運送車輛之加馬輻射、場址運轉時之加馬輻射、主動監管期間處置單元之加馬輻射、及場址地表或建物之加馬輻射。
(6)
如有預期生物活動導致之核種傳輸,應說明其生物活動特性,及其核種外釋量與傳輸至場址外之傳輸途徑與輻射強度。
(7)
說明正常情節輻射劑量評估程式、輸入資料、輸出資料、輻射劑量評估結果。
(8)
對正常情節輻射劑量評估程式之參數進行敏感度分析,依參數分布狀況,進行個人有效劑量不確定性分析。
4、異常狀況之輻射劑量:分別說明處置設施運轉期間及封閉後,在異常狀況下對工作人員及民眾輻射劑量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傳輸機制、情節分析、概念模式、評估模式及程式、輸入資料、輸出資料、敏感度分析、不確定性分析、評估結果,以及所使用評估程式及模式之驗證。
(1)
異常情節(或稱替代情節)分析應選用國際常用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特徵、事件及作用等組合(FEPs)通用表(如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或國際組織),就處置場氣候及地質特性、周圍環境及處置場設計,從國際常用之FEPs通用表篩選出與該處置場異常情況相關之FEPs,並記錄任何FEPs被排除之原因。
(2)
分析出處置系統重要組件,並說明重要組件之特徵、異常情況下重要組件將發生之事件、各重要組件間互相作用過程,及其對於降低處置單元水滲透及工程障壁遲滯功能等,於三、(一)設計目標與功能需求所述處置系統功能之影響。
(3)
考量選出異常情況相關之FEPs及各重要組件與其間之特徵與作用過程,以合理邏輯方法,分析出放射性核種傳輸路徑,並建構異常情節。
(4)
處置設施運轉期及封閉後之意外事故或異常狀況預測,應包括事故或事件種類及發生頻率,並依事故種類說明意外事故或異常狀況之核種傳輸機制。
(5)
根據場址資訊及合理性研擬異常狀況下之概念模式,說明如何根據其結果建構分析模式及選用之電腦程式,該程式須經過專業之驗證及確認後方能使用於此評估報告。
(6)
說明異常情節輻射劑量評估程式、輸入與輸出資料,考量事件發生機率,提出公眾及工作人員之輻射劑量評估結果。
(7)
對異常情節輻射劑量評估程式之參數進行敏感度分析,依參數分布狀況,進行個人有效劑量不確定性分析。
5、核種外釋到達生物圈之傳輸機制:核種外釋之傳輸機制可能包括地下水、空氣、地表水或其他途徑,與直接輻射及向天輻射對個人之曝露,所應說明項目至少包含:
(1)
核種藉地下水傳輸之模式及評估:說明所建構水文地質模型及假設、地下水流場、流速及流向分布及數值、長期氣候變動現象對地下水流之影響、潛在核種於地下水之遷移途徑、人類或生物圈可能接觸到地下水位置及核種濃度、場界位置核種濃度、及可能稀釋地下水之地表水流量。
(2)
核種藉空氣傳輸之模式及評估:說明評估大氣傳輸及放射性核種外釋到大氣所使用之概念模式、程式、參數及評估結果,包含:放射性核種釋出之時間及頻率變化、放射性核種釋出高度、放射性污染源之幾何形狀、再懸浮射源之排放率及基準、考量射源及監測點間地形及結構影響、關鍵群體與鄰近場址外監測點之位置及高度、放射性污染雲煙濃度之計算方式、處置場址中心十六個二十二.五徑度扇形區域中之各區域人口分布、空氣傳輸與擴散模擬之移除機制及微粒沉積速率,以及用於量化移除機制、乾濕沉積速率及單位面積沉積量之計算模式、空浮之表面沉積濃度及場址外個人劑量。
(3)
核種藉地表水傳輸之模式及評估:說明評估地表水所有可能核種遷移途徑之概念模式、程式、參數及評估結果,包含:場址下游適當位置核種濃度之具有空間及時間分布地表水水流與傳輸模式、地下水界面之源項或匯項、地表水之核種釋出速率、經地表水水流及傳輸模式計算所得劑量評估結果。
(4)
其他傳輸機制之模式及評估:說明評估直接輻射、向天輻射及生物傳輸之概念模式、程式、參數與評估結果,包含:加馬輻射曝露模式、運轉期間場外個人曝露、主動監管期間來自場址土壤直接輻射、被動監管期間須考量人員無意闖入劑量分析,可包括農耕、居住、鑽井與其他合理可預見活動。
6、述明各種傳輸機制之評估結果,於運轉期間正常情節工作人員最大個人劑量,不得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職業輻射年有效劑量。於運轉與封閉後正常情節場外一般公眾最大個人劑量,不得超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中第八條之規定,設施外一般公眾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二)
設備操作:
1、說明廢棄物容器暫存及處置之吊升或堆貯設備特性、功能及使用方法。
2、說明填充廢棄物容器間隙之填充設備特性、功能及使用方法。
3、說明處置設施內公用系統與輔助系統中電力、供水、廢水收集等設備特性、功能及使用方法。
4、說明並表列處置設施內重要設備之操作與維護程序書。
5、評估處置設施內重要設備使用壽命,並說明更換作業之方法。
(三)
闖入者防護:
描述處置設施運轉中、封閉後,防止無意闖入者接近廢棄物所採行之防護設計、措施及功能,應包含:
1、說明處置場界圍籬與標示之材質、維護、設置方法,及確保其功能可維持至處置場免於監管方法。
2、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位置、深度、障壁材質、設計、施工方法,及評估防止闖入者障壁系統在場址封閉後之功能性。
(四)
長期穩定性:
1、說明處置設施之侵蝕防護設計及評估,至少應包含:降水量、降水損失、逕流反應特性、渠道洪水聚積、洪水侵蝕之地形變遷、水位分析、流速分析、處置場最大可能洪水量、設計洪水量、附近溪流洪水之侵蝕防護、排水渠道之侵蝕防護、壕溝及覆蓋層邊坡之侵蝕防護、隧道洞口段上方邊坡之侵蝕防護、侵蝕防護耐久性等。
2、說明處置場各類邊坡設計及穩定性評估,至少應包含:
(1)
場址地質對於穩定性可能影響、場址調查採用之大地工程及地球物理技術、材料及地質構造特性、區域之地下水位面位置及變動範圍、使用之借土材料特性、夯實工作及夯實後之材料特性、土壤及岩石參數、邊坡靜態穩定性分析、地震及地層移動之邊坡動態穩定性分析、場址土壤液化分析。
(2)
應說明場址調查所遵循之大地工程專業規範、借土材料選用、開挖與夯實等施工作業之施工規範及品管計畫。
3、說明處置場之地層沉陷評估,至少應包含:場址地層特性、處置場各時期之開挖作業相關資訊、長期可能發生沉陷區域之模擬與分析、沉陷監控及改善計畫。
4、說明處置場長期環境演變對處置設施穩定性之影響評估,至少應包含:場址地層特性、場址地球化學環境特性、處置場各時期之開挖作業相關資訊、海平面上升或下降速率推估、長期可能發生抬升區域之模擬及分析、海平面升降對處置設施穩定性之影響評估、地球化學環境可能對工程障壁之長期影響分析。
5、說明處置場各類坑道設計與穩定性評估,至少應包含:
(1)
坑道沿線地層分布、不連續面與地質破裂帶調查方法及評估結果、開挖擾動範圍之圍岩特性及參數變異程度、岩石強度弱化及岩體依時變形特性評估、坑道支撐材料特性、坑道穩定性分析之靜態及動態分析。
(2)
說明坑道開挖期間之圍岩變位監測及滲水監測規劃、運轉期間坑道結構穩定性監測及坑道結構強化改善規劃,及前述監測及維護紀錄可供未來處置設施封閉時,圍岩力學特性與水力特性相互驗證依據之作業規劃。
6、說明工程障壁系統設計及穩定性評估,至少應包含:
(1)
場址環境特性對於工程障壁系統穩定性可能之影響、工程障壁各單元之設計強度及材料特性、所採用之工程設計參數、靜態及動態穩定性分析、材料劣化分析等,述明綜合考量之工程障壁穩定性評估結果。
(2)
應說明工程材料選用及施工作業之施工規範及品管計畫。
(五)
設施安全評估佐證文件:
設施安全評估相關計算書應留存備查,並經第三方公正機關(構)平行驗證,評估結果與設計基準及法規限值,須經經營者自行檢核,並確認其保守性。計算書及平行驗證報告經要求者,應提報備查。
八、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一)
輻射防護作業:
1、應確實說明足供輻射防護作業規劃所需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各項作業主要之輻射特性及屏蔽評估結果。
2、應詳實說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輻射曝露途徑及情節分析,並對各項主要輻射曝露採行合理抑低措施,並考量異常及意外事故輻射防護作業。
3、輻射防護計畫項目內容,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
4、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應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四條與第十二條之規定,輻射防護人員資格,應符合「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5、輻射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輻射工作人員年齡限制及其防護,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2)
輻射工作人員劑量,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七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之規定。
(3)
輻射工作人員教育訓練,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四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4)
輻射工作人員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
6、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分、管制、輻射監測,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條及「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
7、意外事故處理,應詳實說明意外事故假設情境,及其預防規劃與措施,意外事故的通報與處理程序,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與「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六條之規定。
8、合理抑低措施,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五條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條有關合理抑低之說明。
(二)
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1、環境輻射監測範圍,應參酌「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八條,所列之相關因子進行評估。
2、應詳細說明處置設施核種外釋途徑與情節分析及監測考量,確認監測作業能提供異常及意外事故之即時監測資料。
3、處置設施環境輻射監測計畫,須符合「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十九條及「環境輻射監測規範」之規定,並規劃或備妥有關環境輻射監測作業程序書,能有效監測設施周邊及場址附近地區環境輻射。
4、應詳細說明作業期間之環境輻射偵測計畫,確認處置場對工作場所以外地區所造成之輻射強度與水中及空氣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八條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5、環境輻射監測作業執行單位,應符合「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九、品質保證計畫
(一)
應提出處置設施建造、運轉及封閉階段之品質保證計畫,以確保設施各項品質需求與設施安全。
(二)
應參考「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完整說明品質保證計畫內容,包括組織、品質保證方案、設計管制、採購文件管制、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及圖面、文件管制、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材料、零件及組件之標示與管制、特殊製程管制、檢驗、試驗管制、量測及試驗設備管制,裝卸、貯存及運輸,檢驗、試驗及運轉狀況之管制,不符合材料、零件或組件之管制、改正行動、品質保證紀錄以及稽查。
十、消防防護計畫
(一)
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應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及消防法規相關要求。
(二)
申請者於未來申請核發運轉執照時,應檢附經消防主管機關核備之消防防護計畫。
十一、封閉及監管規劃
(一)
處置場區穩定規劃:提出場區穩定規劃,以確保處置設施穩定之設計或措施。
1、說明重要結構之結構功能監測方式,包含:儀器型式、放置位置、量測對象、記錄資料與頻率,及趨近監測限值時之改善措施。
2、說明工程障壁降低水入滲、積水與避免侵蝕等維持安全功能之設計,與不需要主動維護即能維持長期穩定性之設計和對應監測方式,及趨近監測限值時之改善措施。
3、說明可導引地表水流遠離處置單元,並將場址長期沉陷納入考慮之整地計畫。
4、說明處置場址邊坡保護工與排水工之穩定作業,於監管期間得以少量維護作業來維持其長期穩定性。
(二)
封閉規劃:
1、說明處置設施封閉作業之除污規劃,包含場址及設備污染調查、除污規劃及二次廢棄物概估。
2、說明處置設施於封閉相關作業之輻射防護設計,符合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且合理抑低,及處置設施對設施外一般人之輻射劑量限度。
3、說明封閉及監管階段之監測規劃與管理作業,可確認處置設施封閉後,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4、說明輔助設施拆除作業避免二次污染之規劃,以及二次廢棄物處理方式及處置程序。
(三)
監管規劃:
1、說明主動監管期時程、處置場區監管作業及環境監測措施規劃,於監管期間能防止人員誤闖或占用且能持續提供預警資訊,以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說明被動監管期時程、監管作業,及處置場移轉相關紀錄給保管機構之承諾及程序。
十二、設施之保安
(一)
說明保安組織之目的、白天、夜間及例假日之編組、專責人員人數、管理及訓練規劃。
(二)
說明保安區域劃定、保安距離、周界實體阻隔及警報監視系統規劃。
(三)
說明門禁管制與進出人員查核可有效管制、保安通訊設施規劃可與當地執法單位快速聯繫,且便於場區運轉人員與安全人員之聯繫作業。
(四)
說明保安系統測試維護與各項紀錄保存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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