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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中華民國109112
    發訓字第10925042861

    修正「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

    署  長 施貞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學員實習成品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自辦訓練學員實習成品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之實習成品,係指學員在分署受訓期間實習製作之堪用成品,分為以下二類:

    () 非消耗性實習成品:指實習成品質料之材料及性質,不易損耗者。

    () 消耗性實習成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

    三、實習成品經分署核定留用者,按物料成本估價,並依估價金額及使用年限,分列為分署財產或物品,其後續管理方式如下:

    () 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 金額未達一萬元以上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者,參照「物品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四、分署未留用之非消耗性實習成品,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 轉撥:無償轉讓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

    () 變賣:由分署辦理,得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變賣後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繳交營業稅。經公布出售一年無法出售者,得視情形折價經分署核定再行出售,逾半年仍無法出售,得作廢料處理。

             前項實習成品於轉撥或變賣前,應妥慎存儲,善加防護。

    五、分署未留用之消耗性實習成品,得由分署轉讓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或轉發予製作實習成品之參訓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