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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客會綜字第109600134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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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
主任委員 楊長鎮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別以上之獎章。
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含終身貢獻獎及傑出成就獎)不另頒給。
第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近十年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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