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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文版字第10920498431號

    主  旨:預告廢止「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文化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三) 電話:02-8512-6491

    (四) 傳真:02-8995-648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永得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契約所稱圖書禮券,指由圖書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等同於圖書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發行人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圖書禮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圖書禮券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圖書禮券之面額。

    三、圖書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圖書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圖書禮券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一) 本圖書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二) 本圖書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使用。

    (三) 本圖書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同業禮券連帶保證協定。如圖書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時,禮券持有人得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連帶保證人要求提供等值之商品。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但屬優惠促銷專案發行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