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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農漁字第109132986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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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修正草案係因應「二○○七漁業工作公約」生效,改善起居空間,維護船員權益,另保障兼營刺網漁船因天災、海難等滅失後,原漁業人繼續經營之權益,為利及早實施,爰有必要將預告時間縮短為14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
電話:02-23835856。
(四)
傳真:02-2332753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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