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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3370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立附設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行政人力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附設國民中學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行政人力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附設國民中學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行政人力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附設國民中學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行政人力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推動實施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充實行政人力,減輕工作負擔,改善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係為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依據本署高級中等學校行政人力設算公式,補助學校行政人力一人至三人,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 前款所稱行政人力設算公式,以各主管機關年度員額實際核定人數及各校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階段總班級數為設算基準,並依年度重新調整級別。

    (三)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採全額補助。

    (四) 補助項目以行政人員之薪資、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終工作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行政人力為專任,並按學校行政工作需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甄選,並訂定勞動契約進用。

    五、學校申請補助,應於每年本署所定期限前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署核定,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

    六、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其請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經核撥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核實執行。

             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未依規定執行者,本署得納為次一年度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七、本署為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確實執行補助款,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