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農防字第1091505495號

    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專供輸出之家畜、家禽產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除依前點規定使用甲式標誌外,亦得使用乙式標誌。

    (二) 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於改包裝後黏貼一般檢疫標識者,得免再黏貼丙式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