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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九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二)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
(三) 電話:02-22322317。
(四) 傳真:02-2232230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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