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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國規委會字第1090248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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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
附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
部 長 嚴德發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法、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督導與軍事監所之管理及督導。
三、軍法教育之規劃、督導與現役軍人、軍眷之輔導訴訟、法律服務、國軍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軍中人權業務及官兵犯罪預防。
四、軍法、軍事監所與法醫官之培訓考核及經歷管理。
五、軍事犯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假釋之審核及保護管束業務督導。
六、國防法規之管理、編譯、諮詢與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查、研議及本部與其他機關會銜訂定、修正、廢止法規之審查、發布;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議、管制執行與全國法規之蒐集、管理及轉頒。
七、受理國軍法紀調查案件及調查人員教育訓練之法令研擬、協調、處理及督導。
八、本部有關行政法令、民事契約、法制問題之解答、諮詢與涉及國內外機構、團體有關協議書、契約書(不含國防採購事務)之審查及建議。
九、國軍部隊聘任諮詢律師、對外訴訟之督導與本部法規會、訴願審議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之遴聘及派兼。
十、其他有關軍法行政、法制、法紀調查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事項。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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