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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購原料用米生產製造米製品者,農糧署及分署採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撥售,其申購與繳交履約保證金、提領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首度申購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加工設備、生產流程、所需原料用米用量比率等資料(內應註明各步驟用料、得率及損耗等),自行或委託所屬公會向當地分署申請申購資格之核定。
(二)
廠商申購原料用米經分署核轉農糧署同意並決定每月最高撥售數量者,以該數量與當地分署簽約。合約有效期限一年,合約期限屆滿,廠商應向分署申請辦理續約後,再行申購。
(三)
廠商於合約期間內未申購原料用米者,不予續約,嗣後再申購時,應依第一款規定,重新取得申購資格。
(四)
廠商每次申購原料用米,應填具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申購書(附件一)自行或委託其所屬公會向當地分署申請。
(五)
廠商每批次申購原料用米數量不得少於十公噸,且當月購買數量不得高於農糧署決定之每月最高撥售數量。
(六)
廠商申購原料用米經分署核定或轉報農糧署核定後,應於文到十日內以保付支票、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向撥糧分署繳交價款,並向申購之當地分署繳納該批次之履約保證金;未於本要點所定期限繳清價款或保證金者,停止該批原料用米之撥售。
(七)
履約保證金依該批原料用米折算白米數量乘以受理申購日國內平均白米躉售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八)
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者,應出具該批之米製品銷售發票影本(應載明買受人、住址、電話,銷售稻米粉者應加註製造用途)及加工米製品銷售數量明細表(附件二)。未能檢附發票影本者,應出具收據影本(應載明買受人、住址、電話,銷售稻米粉者應加註製造用途)及免使用統一發票證明,或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
(九)
廠商申請退還前款所定保證金應於該批米製品原料用米交貨完畢之次日起一年內向分署為之。未於本要點所定期限申請,其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
廠商應於分署填發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例假日),全部提清,提領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屆期未提領或未提清者,如係廠商延誤,應自行負擔品質變劣及倉儲損失,並自逾期之日起,負擔依未提數量以每日每公噸十元計算之倉租。逾一個月未提清時,分署得處理該批原料用米,所得價款抵付倉租等費用後,退回廠商餘款及履約保證金。如處理該批原料用米價格高於撥售價格,應以撥售價格計算退回廠商餘款。
(十一)
廠商應設置「米製品原料用米到貨明細登記簿」(附件三),逐車登記原料用米到廠日期、申購批次時間、數量及貨車車號,並由載運司機簽名。於提運原料用米到廠時,應通知當地分署。
(十二)
廠商應備置訂本式「米製品原料用米加工進出登記簿」(附件四)按實逐日登記原料用米與其加工成品進入、撥出及結存之數量。
(十三)
廠商領用之原料用米,應存放於自營之加工廠內,未經當地分署同意,不得存放於其他處所。
(十四)
解包加工之原料用米包袋及標籤應保留一星期備查。
(十五)
申購原料用米生產稻米粉之廠商,應逐日記錄磨粉時間、數量及用電度數等資料;加工磨粉時並應通知當地分署。
(十六)
廠商申購之原料用米應按申請米製品項目製造及出售,嚴禁將原料用米轉售或變更用途。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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