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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農授漁字第1090251774號

    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修正規定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四、活魚運搬船船員隨船返港就醫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五、活魚運搬船補給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六、颱風期間活魚運搬船檢疫避風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七、原船強制健康管理期間辦理船舶檢查作業流程及應辦理事項如附件六。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