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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僑民事字第109010397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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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僑務委員會貧困歸僑春節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貧困歸僑春節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點附件一
委 員 長 童振源
僑務委員會貧困歸僑春節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僑一亞字第09230010673號令頒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僑民事字第1030104024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僑民事字第10901039791號令修正
五、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增一口符合規定者,加發新臺幣四百元;領取時,應併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個人收支清單(如附件二),以憑核銷。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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