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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45756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素質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素質要點」第七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素質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審查核定或簽奉核可予以補助者,函知學校備據送本署憑撥。

    (二) 各項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彙整成果報本署。如以學期或學年為辦理時程者,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 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如有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繳回。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